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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欠条上欠款人署名比真名少一个字,欠款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孙博文  发布时间:2022-08-19 11:09: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春阳人民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王某某因急需用钱向余某借款8万元,当场出具一份欠条,欠条上载明借款人为王某,余某经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后,起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了解到余某与王某某系同村村民,日常生活中村里人都称呼王某某为王某,欠条上欠款人署名王某比真名王某某少了一个字。为了能够让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庭后承办法官朴景梅专门到王某某所在地村委会与村书记了解村民王某某情况,并在当地派出所调取王某某户籍信息,向王某某亲属询问情况,查明认定王某某和欠条中的王某为同一人,王某就是王某某以前使用的名字。

法院依据法庭调查、村委会说明、法官入户走访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王某某偿还原告余某借款8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温馨提示:欠条作为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所写的书面凭证,一定要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在欠条中附带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欠款人签名应当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欠条。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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