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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新规做盾  “雪糕刺客”退!退!退!
作者:陆悦鑫  发布时间:2022-08-04 09:35:39 打印 字号: | |


你眼中的夏天是什么样的?

蝉鸣,风扇,冰西瓜

背心,短裤,泳池趴

空调,wifi,躺沙发

对于小编来说

烈日炎炎

我的心却是凉凉的

因为我被“雪糕刺客”刺中了!


这些“刺客”静静地躺在

便利店不起眼的角落里

包装朴实,其貌不扬

但会在结账的时候

给你的钱包“致命一击”

让你从头到脚达到透心凉的效果

价签不明显,标价不清晰

让很多消费者难以判断产品的价格

“明码标价”到底有没有规定?

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第九条  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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