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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划重点!执行法官带您了解执行
作者:吕晶  发布时间:2022-07-29 09:40:45 打印 字号: | |


准备立案材料

1.执行申请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及生效证明

3.诉讼费票据

4.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6.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卡卡号及银行行号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及证件


立案审查

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一律接收申请执行材料,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申请,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移交执行机构执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申请,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经释明后,仍然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1.对涉及财产执行的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包含银行、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

2.对涉及财产执行的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线下查控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包含土地、牲畜、机械设备、产品等。

3.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中的存款予以扣划,并将款项汇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账户内。

4.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中的存款不足以偿还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动产及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价款用于清偿执行款项。

5.对有财产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可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拒执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案

1.全部履行,执行完毕;

2.未全部履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3.未全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终结执行;

4.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受委托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可以销案;

5.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6.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如实申报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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