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作者:周佳熠  发布时间:2022-07-28 16:31: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

2021年3月,被告人魏某前往四川省广元市,经姜某介绍,向贩毒人员王某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20克,并支付姜某好处费3000元,后将毒品邮寄至长春市九台区。

2021年4月,被告人魏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长春市翟某家楼下将0.2克左右的冰毒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翟某。

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魏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长春市通过王某将0.4克左右的冰毒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

2021年7月,被告人魏某前往四川省广元市,经被告人母某介绍向贩毒人员王某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20克,并支付母某好处费4000元,后在四川省广元市雇佣私家车携带毒品返回长春市九台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母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冰毒,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采用邮寄、携带方法转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冰毒,从中牟利,并采用邮寄、携带的方法转移毒品,被告人母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购买冰毒,收取介绍费、劳务费,从中牟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母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责任编辑:郑钧元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