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与浮桥有限公司签有书面《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郭某进行了债务承担。郭某与浮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郭某将其持有的浮桥公司股份分两年三次转让给浮桥公司,浮桥公司为郭某出具了《欠据》。后因《合伙协议》已自行解除,浮桥公司重新给郭某出具了《借条》,对合伙关系清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浮桥有限公司支付郭某一百余万元及利息。
执行现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浮桥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浮桥公司位于松花江上的九舟号浮桥进行扣押,该浮桥用船只搭建在松花江上,连接吉林市永吉县与九台区其塔木镇,用于行人及车辆跨过松花江,并按人数及车辆数进行收费。郭某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浮桥进行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九台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大连海事法院,由大连海事法院对该浮桥进行评估、拍卖。
浮桥拍卖后,九台法院配合大连海事法院强制执行,交付浮桥。在交付过程中,浮桥管理者因经济利益拒不配合,并伙同亲友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现场执行工作人员进行围攻、谩骂、推搡。执行法官李刚沉稳指挥,首先对围观群众进行劝解,告知群众浮桥不会因为拍卖而改变用途,会继续服务于两岸人民,经过耐心细致的劝导后,群众渐渐散去。随后告知浮船管理者,如其不履行义务,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其仍然不听劝阻,继续阻挠执行,执行法官经请示后,决定对其暴力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采取拘留措施,浮船管理者被戴上手铐之时才认识到拒不配合交付的严重后果,同意立即交付浮桥。至此,九台法院顺利协助大连海事法院将该浮桥交付。
李刚法官在执行结束后感慨:
松花江水静静流,
君在江面横九舟。
大小车辆从此过,
浮桥头上把钱收。
不讲诚信怠还债,
无理狡辩不听劝。
抗拒执行手被扣,
无可奈何弃“九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