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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在执行行政诉讼案件中可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吗?
作者:吕晶  发布时间:2022-07-22 10:59:44 打印 字号: | |

王某要求某行政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占地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某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王某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某行政机关邮寄查处申请,物流显示快递已经被某行政机关签收,视为收到原告的行政查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行政机关在收到王某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申请后,未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相应答复,应视为未履行其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如下:某行政机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王某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在执行阶段,法院给某行政机关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行政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判决书,法院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按日处五十至一百元罚款,还可以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意一点,拘留需要经本院院长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执行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不仅可以对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处以罚款,还可以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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