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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知“典” | 山盟海誓 不如一纸婚前协议
作者:王鹤潼  发布时间:2022-07-21 09:07:0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婚前协议开始进入公众视野,但远未普及。

我们向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爱情,素来有“谈钱伤感情”的观念,对将感情与物质混为一谈较为敏感。双方即使有签订婚前协议的想法,也往往因为担心引起信任危机而作罢。然而,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离婚诉讼都涉及财产纠纷,很多夫妻在法庭上为了自己的利益吵得面红耳赤,“撕”得你死我活。

签订婚前协议的法律基础在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该条文适用的前提是双方为夫妻关系,而婚前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为结婚而签订的婚前协议尚未生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因此,婚前协议属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协议,是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六类人群应当签订婚前协议

当然,对于每个人来说,由于经济状况、感情基础不同,签订婚前协议的必要性也不一样。建议以下六类人群签订婚前协议。

双方收入差距较大且感情基础比较薄弱的。比如,闪婚夫妻、为了结婚而结婚的大龄青年签订婚前协议,可以有效地防止“骗婚”的发生。

婚前有特殊财产的。比如,股权、期权等财产如果在婚后发生增值,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增值部分可能会被划入夫妻共同财产,为将来发生争议埋下隐患。

习惯“AA制”的。有些人比较独立,有“AA制”的习惯,签订婚前协议,可以有效地保护婚前个人财产。

双方家庭财富差距悬殊的。签订婚前协议,财富较少的一方可以避免结婚图财之嫌。

家族联姻的。这种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也是两个家族的结合,双方签订婚前协议可以防范家族财富外流。

再婚家庭,尤其是“夕阳恋”再婚的。这类情况面临的问题较多,如赡养问题、遗产问题、子女态 度等。如果不签订婚前协议,未来有可能会出现很多的麻烦。


签订婚前协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采取书面形式。如前文所述,签订婚前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过,也有人认为婚前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然而,口头约定在司法实践中证明难度较大,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约定要明确。签订婚前协议要写明婚前财产的范围及权利归属,约定不明的相当于没有约定;明确婚前债权债务,不要隐藏任何财产,否则被隐藏的财产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可以约定双方婚后的财产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并进行细化;约定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约定要合法。婚前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比如,违反男女平等原则、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损害妇女和子女利益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约定要公平。婚前协议内容要公平、合理,不得违背自愿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得乘人之危。比如,“净身出户”之类的约定因为违反公平原则,且可能存在限制离婚自由等情形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尽量不要约定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利的内容。如抚养权、探视权等,法院会根据相关的法律 规定及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双方对抚养权、探视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好进行公证。公证不是婚前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但公证时公证处会对双方的财产状况、双方是否自愿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并会留存相关的证据。因此,经过公证的婚前协 议虽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有效,但被判定无效的概率要比未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低得多。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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