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小两口因家庭纠纷泄愤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4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与丈夫赵某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后,为了泄愤,在长春市九台区某豆腐坊(唐某、赵某住所)用一个绿色打火机将屋内炕上堆放的衣物点燃,进而放任火势燃烧蔓延,导致房内部分物品被烧毁。后长春市九台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多台消防车到现场救援,火势被扑灭。经查,着火房屋周边有多处他人住房,距离最近的李某家房屋仅1.1米,且案发时西南风向,风力3级。
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