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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知“典” | 未登记结婚,彩礼还不还?
作者:姜雪  发布时间:2022-07-05 10:34:46 打印 字号: | |

冯某与夏某经人介绍订立婚约于当日给付夏某彩礼30000元并为其购买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累计价值15000元,其后开始同居生活,并未登记结婚。后因夏某不再回冯某家中,冯某遂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款以及金饰。夏某不同意返还彩礼,认为其为赠与,故冯某起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与被告夏某订立婚约,后原告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应得到支持。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彩礼款项,金饰归被告所有,但被告应返还原告金饰折价款15000元。对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的辩称,因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夏某与原告冯某并未登记结婚,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及金饰折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已支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有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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