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5日,陈婆婆在A医院做乳腺彩超、心电图后去医院的卫生间,从卫生间出来时不慎滑倒。同日13时14分左右,陈婆婆摔伤后在A医院就诊拍片,诊断意见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15时20分左右,陈婆婆前往B医院就诊,主要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2021年9月14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被鉴定人陈婆婆本次外伤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致左髋关节功能丧失48%为十级伤残”。因此,陈婆婆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A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
庭审中,A医院主张原告陈婆婆在就医过程中,应当提高自身注意义务,其作为72岁高龄患者,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就诊。对于原告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陈婆婆在卫生间摔倒,在事故发生时为72岁老人,应有亲属予以搀扶确保人身安全,其自身具有过错。A医院除了在公共卫生间安置安全警示标志外,还应加派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积水,保持地面干燥,简单地张贴告示并不能免除其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双方的责任比例确定为:原告陈婆婆承担90%责任,A医院承担10%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