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9日,李某成向原告刘某借款2000元用于春耕,因二人系好友关系,多次借款均有还款,便未约定还款日期。
李某成于2021年5月23日因病去世,李某成去世前并未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2000元。被告李某系李某成的女儿,李某成去世留下的三间房子均由李某继承。
刘某多次向李某催要借款,李某均以不知此事为由拒绝还款。原告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刘某提供了借条、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借贷事实。被告李某辩称,我不知道这个事,而且现在父债子还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李某成(已去世)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某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在李某成因病去世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李某作为李某成的法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成的遗产,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李某成的遗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务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欠款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虽然父债子还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但对于上述情形,继承人还是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但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被继承人遗产不够清偿债务的,则可能导致部分债款无法追回。所以,如有债务问题,要及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