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某小区住宅楼5楼房屋漏水,社区工作人员找到王某开锁、修某修理水管。王某开锁后,社区工作人员孙某、居民金某、看管房屋人赵某和修理工人修某四人到厨房查看漏水水管,这时王某因向看管房屋人赵某索要开锁费100元不成,到厨房阻止修某修理漏水水管并撵走屋内所有人,修某不听王某的劝告而与其发生争执(仅证人孙某一人证明原告王某打了修某左侧下巴一拳)。
2021年3月,某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违法行为人王某于2021年2月,在某小区住宅楼5楼住宅户内,因开锁费用问题与他人发生矛盾,阻止修某修理水管。以拳打的方式殴打修某,以上事实有王某、赵某、修某、孙某、金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某罚款贰佰元整。”
原告王某不服被告某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告某市公安局在庭审质证中,第二项证据为王某、赵某、修某、孙某、金某《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王某殴打他人事实存在。在该询问笔录中,除有矛盾冲突的当事人以外,只有孙某一人证明王某殴打他人,没有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要证明的目的。在现场有多位证人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双方外,只有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时,支持事实还原,证人证言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证人证言中仅有一份证人证言表明原告王某殴打他人,没有其他证据,无法确认该证人证言所阐述的真实性,其证明力相对降低,不足以支持被告作出对原告的处罚决定。
判决撤销被告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官说法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证据是解决诉讼案件的核心,是司法人员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证明力,一般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和证明程度,即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证明力是证据科学与法庭审判的核心问题之一,一般认为,证据的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制于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有无以及联系的紧密程度。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基础,但证据证明力并不等于相关性,也不等于案件事实。因为证据证明力的评价与认定决定于心证的可接受性的高低。“心证”,是在法律规则控制下的自由裁量,受到程序与规则的双重监控。
在庭审中,评价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或可信性,可以从证人本身及证言两个角度审视,对于证人本人来说,要审查其与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是否会受到来自于社会的压力或不良影响;对于证言本身而言,要审查是否符合常理与经验法则,是否前后矛盾等等,从而确定证人证言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