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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知“典” | 高空抛物已入刑,贪图省事要谨慎
作者:王艺潼  发布时间:2022-06-22 10:35:56 打印 字号: | |

经典案例

一男子多次高空抛物被判刑6个月:2021年,被告人陈某在某区租房住宿期间,多次从所住房间窗户向外高空抛啤酒瓶、垃圾等物品。致路过行人惊吓或受伤,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后由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它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不仅会触犯民法,甚至会触犯刑法。所以,在呼吁禁止高空抛物的同时,我们应该加大对高空抛物相关法律的科普力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高空抛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可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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