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夫妻二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长子李某立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5000元。
李某立辩称,我父母写了一份赡养协议书,协议书已写明:父母由我弟弟李某红赡养,我父母亲家中的一切财产,归我弟弟所有,我弟弟负责给我父母亲养老送终,现我父母要求我给付赡养费,我父母的全部财产我应该分得其中一部分。
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王某已丧失劳动能力,虽有固定收入,但并不能保障原告的日常生活开销,李某立与其弟弟李某红应共同尽赡养二老的义务。因李某、王某现有二名子女,虽然仅要求李某立给付赡养费,但也应按照二名子女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判决被告李某立每年给付二原告赡养费300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立一直强调没有得到父母的财产,不应支付赡养费。但赡养老人是中华美德,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应附带任何条件。作为子女,在父母年迈时,应给予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另外,父母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并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