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拘禁索取债务的案件,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长春市九台区某村民权某在九台区某寄卖行借款人民币24000元(利息为月利一角)。因权某逾期未还本息,卢某伙同时某、杨某等人将权某从家中带至某寄卖行,在逼迫其偿还钱款未果后,将权某进行囚禁看管。在权某同意将位于九台区某村的自住房屋抵债后才得以离开。此间,权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五日。
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时某、杨某为索取债务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卢某、时某、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常识拓展:
索债型非法拘禁涉及的债务种类: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为了索取的债务,不仅可以是合法债务,而且也可以是非法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债务。
(一)合法债务
从民事法律关系看,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被告人通过合法途径不能主张债务的情况下,被告人为讨还债务,采取了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的极端行为,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从而构成非法拘禁罪,这种情形是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二)非法债务
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为了索取的债务的合法性并不影响是否形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了为了索取赌资、嫖资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实施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行为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在主观上要确定行为人索取债务的主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