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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助企惠企丨企业复工看过来 您的疑问我解答
作者:王艺新  发布时间:2022-05-26 09:10:39 打印 字号: | |

为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全面助力复产复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针对近期走访调研以及电话回访中收集到的企业问题,现特别推出疫情期间涉企法律问题“十问十答”:

1、承租商业用房的企业,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答: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要求,可视情况给予3-6月租金支持。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鼓励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协商调解不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形的,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予以支持。

2、如果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无法依约履行合同,涉事企业能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答:首先,疫情或防控措施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则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在该种情形下,双方企业均可请求解除合同。其次,如果在具体情形下,疫情或防控措施使得相关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这种变化是涉事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范围,则构成法律所规定的“情势变更”,此时若疫情或防控措施尚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但涉事企业一方履行合同显然不公平,那么受不利影响的涉事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与相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可援引以解除合同,但在情势变更下,仅仅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享有协商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涉事企业需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民法原则与合同相对方积极展开沟通,以实现利益再平衡,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受不利影响的企业才可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而在不可抗力下,合同双方均可以直接主张解除合同。

3、如果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无法依约履行合同,还可能有什么法律手段避免损失扩大?

答:复工复产后,企业应及时评估疫情或防控措施对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并排查现有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约可能。如果无法履行合同,涉事企业可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的《终止合同履行协商函》,写明疫情或防控措施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客观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以协商终止合同履行,协商不成的,双方可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如需延迟履行合同,涉事企业可立即向相对方发送《告知函》,写明疫情或防控措施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和导致无法及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以协商延迟履行合同。有关终止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协商或裁决完成后,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相关损失,如供方可延长仓储期、将易腐货物及时降价销售,需方可及时调整生产计划、寻找新的供应商等。

4、员工因疫情或防控措施无法返岗,企业能否对其停发工资或解聘?

答:不能。如果企业已经复工复产,但员工仍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暂未返岗,企业与员工可协商按照调休、年休假等各类休假进行处理,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薪酬;若未达成一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这种情形下,员工无法返岗并非出于自身过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所以企业一般不得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5、饭店、商场、超市、等面向公众运营的场所,是否有权拒绝不戴口罩的顾客进入?若顾客不听劝阻怎么办?

答:饭店、商场、超市、等面向公众运营的场所有权拒绝未戴口罩的顾客进入其经营区域。佩戴口罩是防控疫情的重要手段,在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将造成病毒传播的巨大风险。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佩戴口罩进入公共运营场所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公共运营场所的经营者有权利也有义务拒绝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运营场所。对于不听劝阻者,在阻止其强行进入的同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及防疫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6、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工资?

答:可以调整,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7、复工复产企业是否可以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答:根据吉林省人社厅于2022年4月25日发布的《吉林省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新冠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规定,2022 年因受疫情影响实施封闭管理的市(州)、县(市)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的,在封控管理期间内可以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对零售、餐饮和旅游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间免收滞纳金。

8、疫情期间企业所涉金融借款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要严格依据国家再贷款再贴现等专项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如疫情对企业营收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使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9、对涉疫情相关被执行企业,是否可以暂缓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6号),疫情期间,对已纳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已经采取并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及时解除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有关情况。对未纳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疫情防控企业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10、培训机构与学员订立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依约履行的,应如何处理?

答:培训机构与学员间订立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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