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某区公安局以史某不听民警劝阻,对第三人丁某进行辱骂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史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21年8月,某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史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将行政复议决定邮寄送达至史某。史某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于2021年12月5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驳回史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邮寄送达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之一,被告某区政府以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且史某于2021年8月10日本人签收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邮件的送达时间应以签收时间为准,即《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经明确告知史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史某于2021年12月5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