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秦某本是一墙之隔的邻居,因张某觉得夹在两家之间的小树走路碍事,在没有告知邻居秦某的情况下,把小树砍掉了,两人因此事产生矛盾。
事发后,双方被通知去派出所解决问题,在派出所门口,张某和秦某发生争吵,秦某踢了张某一脚。派出所对秦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张某出现头晕、头痛症状,便到九台区某医院住院治疗3天,入院诊断为头部损失、腰部损伤,出院诊断为头部损失、腰部损伤。因与秦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张某到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赔偿相应损失。
办案法官调取了该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相关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认定被告秦某对原告张某腿部踢了一脚的事实,秦某作为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张某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3天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本案中,被告秦某仅踢了原告张某腿部,对于腰部损伤有因果关系,而原告张某没有证据对其头部损伤产生的原因予以证明,因此被告秦某仅按照50%的比例负担原告张某住院治疗等费用,剩下50%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判决被告秦某赔偿原告张某伤后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2590.1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