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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要保护  乱砍乱伐终获刑
作者:周佳熠  发布时间:2022-05-12 09:22:13 打印 字号: |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罪的案件,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承包林木卖给陈某,并在砍伐现场指挥伐树工人、装运工人等人员将坐落于九台区某村公路旁的98株树木采伐。经鉴定:案发现场共计采伐林木98株,材积为47.1408立方米。

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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