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审判研讨
自家田里烧秸秆 春风助燃损旁林
作者:胡玥  发布时间:2022-05-10 09:43:05 打印 字号: | |

2021年4月11日下午14时左右,小张与小常在承包田里烧玉米秸秆,春风助燃秸秆烧的兴旺,火苗也吹到了小孙家的承包林,火势蔓延失去控制。

14时28分,长春市九台区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立即调派附近消防站赶赴现场,15时火灾处理完毕。

火灾事故发生后,小孙多次同小张与小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张与小常赔偿原告小孙烧毁杨树损失15万元。

庭审中,原告小孙出示了九台区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小张夫妇烧秸秆时把林带的树烧了,共烧了700棵左右;

九台区某街道办事处林业站出具的林木被烧情况说明,火烧面积0.2公顷,林带上植有13年生杨树,被烧株数256株;

九台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等级为一般火灾,大致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

小孙为弄清自家树木被烧损失,向法庭提出了因被告放火烧荒造成原告树木经济损失数额评估鉴定申请。经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为:1.(前半段)林木损失价值:18242.64;2.(后半段)林木损失价值:3470.23。

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小孙作为林地承包人对案涉林木享有所有权,现被告小张与小常因人为用火不慎导致原告林木受损,侵害了小孙的财产利益,根据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被告小张与小常应赔偿原告被烧毁杨树损失21712.8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郑钧元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