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感春来,忽而立夏。在复工集结号全面吹响的第一天,为保障刑事审判工作高效、顺利开展,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时间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滥伐林木而引起的刑事案件。
庭审工作开展前,按照防疫要求庭审工作人员、检察院公诉人及被告人向九台法院法警出示了吉祥码、行程码、核酸检测证明,经测量体温、消毒消杀后进入院内,庭审现场,所有人员均按照疫情防控标准穿着防护服、佩戴口罩,确保庭审有序、安全进行。
案件事实
2008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李大(已判决)、李二(已判决)、李三(已判决)在九台市西营城镇南桥北,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李大的父亲生前所种植的198棵杨树砍伐后进行售卖,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经九台市价格认证中认定:被砍伐的杨树材积为40.5139立方米,立木蓄积55.7706立方米,价格鉴定金额为人民币22283元。
岗案件经过
三十多年前,被告人李某的公公在九台区西营城河套边栽种了许多杨树。后李某的公公去世,2008年,因家中贫困,李某、李大、李二、李三四人商讨将杨树砍伐售卖。李某负责记账,李大负责提供吃喝,李二负责看守,李三负责检尺,最终将198棵树龄33年的杨树售卖一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称因自己不懂法律,没有意识到先砍伐林木后补证件是犯罪行为。李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滥伐林木不可为,侥幸、无知都不是避罪的理由,保护森林资源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九台法院将会在继续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司法理念的同时加强普法力度,坚持把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作为履行审判职能的重点工作,用实际行动为辖区经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