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刘某、王某暴力袭警案件。刘某、王某因琐事与韩某发生争吵,王某向派出所报案。为查明真相,办案民警手持执法记录仪,驾驶警车赶往事发地点。到案发现场时,发现刘某、王某和韩某互相撕扯,刘某、王某处于醉酒状态,执勤民警在拉扯过程中,受到刘某、王某暴力反抗,不断以辱骂、抓挠、踢打方式进行人身攻击,致办案民警构成轻微伤,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根据《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刘某构成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某构成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