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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变化后,管辖法院是否也随之改变?
作者:房思彤  发布时间:2022-02-25 10:13:00 打印 字号: | |

在民事案件的立案中,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案件审查的关键问题。原则上,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不同的法律关系,可能使得管辖法院发生改变。

马某为长春市九台区某公司(原告)职员,20208月20日驾驶公司名下的小型客车行驶过程中,与张某(住所地为松原市某区)驾驶的微型客车相撞,经公安交警支队认定,事故由张某负全部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松原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此次事故造成了公司名下的小型客车车辆损失。该公司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该小型客车的车辆损失4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2000元的保险赔偿义务。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调解,原告公司于202011月21日申请撤诉。202012月23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某公司出具欠条,写明“经双方协商,张某赔偿某公司小型客车车辆损失4万元,还款日为20211月10日。”张某出具欠条后一直未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故原告公司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原告公司与被告张某系合同之债的法律关系,且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即松原市某区法院起诉,因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也可向原告公司住所地,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本案仍然以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起诉,则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

可见,当事人要去哪个法院起诉,首先要知道自己的案件是哪种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侵权之债转为合同之债后,当事人就需要依据合同之债的管辖来确定受案法院。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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