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微普法】不当得利不可取 “意外之财”要返还
作者:杨戈  发布时间:2022-02-16 09:38:09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当我们在路边捡到钱或者在超市买东西多收了找回的零钱时,面对“天上掉的馅饼”,我们是拾金不昧、主动归还,还是据为己有、大肆挥霍呢?其实从法律层面上讲,这些“意外之财”都是不当得利的一种体现方式。

家住辽宁的林某在汇款过程中将收款账户输入错误,将4万元汇入了家住九台的高某账户内,期间林某联系到了高某,希望其主动返还,但高某拒不承认收到4万元汇款的事实,林某遂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请求高某返还。

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主动联系高某向其了解情况,高某承认有人将4万元汇入其名下银行账户的事实,但怀疑林某系电话诈骗,因此没有将欠款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九百八十五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官的调解下,被告高某一次性将4万元汇款返还给了原告林某。

所以,当“天上掉下馅饼”这种意外之财发生时,我们要像案中高某一样谨慎对待,也要积极配合,确保物归原主。


 
责任编辑:郑钧元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