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好友,
因一笔两万元的借款反目,
走上了打官司的道路,
对簿公堂……
2019年4月,姚某以看望外地打工的儿子为由,向好友牛某借两万元用作路上的花销,并签写欠条,承诺会尽快归还这笔钱。牛某见他念子心切,毫不犹豫的拿出两万元,但是,两年多过去了,经过自己多番催债,姚某依旧没有归还。牛某只好来到法院,希望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牛某将欠条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在开庭质证阶段姚某并没有否认欠条和签名的真实性,但辩称自己曾归还过五千元的欠款。牛某解释称这笔钱归还的是利息部分。
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查明,姚某确实归还过五千元,且二人在签署欠条时并没有约定利息部分,所以这笔钱应视作归还本金,判令被告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牛某返还人民币15000元。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