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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使不得  遵纪守法要牢记
作者:周佳熠  发布时间:2022-01-13 10:19:11 打印 字号: | |

杨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吉A*****号套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九台区卡伦镇小学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卡伦镇小学路公铁立交桥下,被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台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查明,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判决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于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古人云:酒杯逢知己,千杯不醉,一醉还能解千愁。杨某虽然酒后驾驶摩托车,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所包括的范围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故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同时,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门对饮酒与醉酒的处罚还是有区别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为交管部门依法认定酒后驾驶这一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依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酒后驾车,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因此,上述案件中杨某的行为已然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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