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的好友如春风和煦,偶因一次拌嘴打架开启了“互相伤害”的模式,冤冤相报何时了?
小李与小张是同乡好友,两人常常相约一起玩扑克。某日,小李与小张打扑克时发生口角,小张便用拳脚将小李头部、面部打伤,致使小李住院治疗。小李受伤后在医院住院49天。住院期间,小张深表歉意向小李给付3000元,小李对此不以为意。
出院后,小李将小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张给付医药费13823.01元、误工费13085.73元(207.71元x63天)、护理费是7565.11元(154.9元x49天)、住院补助费4900元(100元x49天)、交通费200元,合计39573.85元。
庭审中,小张提出对小李的医疗期限进行鉴定申请。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小李此次外伤致头皮挫伤、面部挫伤、胸壁挫伤治疗终结时间评定为3周。
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应向小李承担的赔偿责任:医疗费,有住院记录、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核算为13823.01元;误工费,参照吉林省2020年度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核算为3145.59元(149.79元/日×21日);护理费,核算为3145.59元(149.79元/日×21日);住院补助费2100.00元(100元/日×21天);交通费200元,合计为22414.19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小李也不应借此为由过度医疗。合法合理的请求,法院会予以支持并保护,但试图损害他人利益的不合理请求,法律坚决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