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子分手后报案,索回恋爱期间的花费3422元,包括0.8元的水饺”的消息在网上流传,引起热议。对于是否应该偿还恋爱费用,大家各有见解。那么,法律有规定分手后要偿还恋爱费用吗?如何认定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
据悉,一男子在与女友分手后,在派出所上演了这样一出闹剧,他要求女方将恋爱期间的开销尽数偿还,账目之详尽,令人惊讶,竟还包括母亲制作的水饺,最后,女子决定归还与男子恋爱期间所花费用,共计3422元。
有网友认为这名男子锱铢计较,实属不该,也有人认为他只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无可厚非。恋爱中的情侣,互赠礼物是一种常态,分手之后,感情破裂,常态也变成了争议。
一般来讲,在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前提向另一方赠送财物的,后分手导致未能结婚,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一方为购买者,在分手后都是可以要回的。
另外在恋爱期间双方向彼此借款,无异于其他借贷关系。不仅是恋人之间分手,就算是夫妻之间,在婚前一方借给另一方的借款,离婚后也可以主张要回。
情侣之间互赠礼物是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但是并不是所有赠送财物的行为都能视为赠与,如果价值较小,作为表达爱意、庆祝节日的礼物,通常认定为赠与,但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