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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疫情期间,买卖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谁来承担?
作者:董依萍  发布时间:2021-12-29 08:41:58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疫情/买卖合同/损失赔偿/维权/履行义务

【裁判要点】

    疫情期间药物货品涨价,某商贸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拒绝在涨价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被告在对方已经给付货款的前提下,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应怎样让其负责?原告怎么才能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6日,某药业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以50元/斤的价格购买药材5000公斤,总价款25万元,同时约定到达地点和交货期限。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于2020年11月28日向卖方转账货款25万元,但卖方未按约定发货。

2021年1月23日,某商贸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已收到货款,并由于单方面原因至今未发货,目前药材已经涨价达到120元/公斤,目前仍在涨价。基于上述情况,本公司承诺,若贵公司截止2021年1月25日仍未收到全部货物以及发票、相关资质等凭证,则本公司自愿于2021年1月26日前一次性退回25万元货款,同时向贵司另行支付25万元损失赔偿。逾期支付货款及损失赔偿的,以未支付部分为基数从应付日起算,按同期LPR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直至给付完毕之止。……”

2021年2月8日,出具《说明》,载明“自愿于2021年2月19日前一次性退回25万元货款,同时向贵司另行支付25万元损失赔偿。《说明》出具后至今未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被告拖延至今未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退还原告某药业公司货款25万元。

二、被告某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某药业公司损失赔偿金25万元。

三、驳回原告某药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某药业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某商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说明》,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某药业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某商贸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且同意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所以本院对要求某商贸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25万元是否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因某商贸公司长期违约,而货物单价已经涨到120元/公斤,目前还在涨价,故该公司拒绝在涨价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可以认为该商贸公司想要获取更大的利益,已经对违约产生的合理预期利益及预期损失作出了约定,可以认定,赔偿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某药业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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