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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家有儿女篇——单向奔赴的爱可否撤回?
作者:胡玥  发布时间:2021-08-18 08:54:14 打印 字号: | |

《蓼莪》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父母辛苦操劳一生,抚养孩子独立成人,期间赋予孩子内心的温暖、身体的照顾、灵魂的支持,并成为孩子历经风浪后坚定的港湾。无私的爱遇见单向奔赴,可否撤得回?

单项奔赴的爱可否撤回:20167月,刘妈妈与夏爸爸的房屋拆迁获得两套拆迁安置房以及拆迁补偿款50余万元。刘妈妈与夏爸爸用拆迁款预存了两套房屋的购房款,在交款确认单中选择将其中一套较大房屋将来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另一套较小房屋登记在老两口名下,两套房屋均尚未办理产权证。儿子夏某与儿媳吴某承诺对刘妈妈与夏爸爸的生老病死尽责。后刘妈妈与夏爸爸生病,夏某与儿媳吴某既不愿意给付医疗费也不进行生活上的照料。老两口与儿子、儿媳多次沟通未果,经过半年的考虑,最终将夏某和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儿媳拆迁安置房的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刘妈妈与夏爸爸的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具备赠与财产在权利转移之前的条件,可以撤销赠与。虽该房产的房款收据上写夏某和吴某姓名,但该房屋的溯源为拆迁房屋,且刘妈妈与夏爸爸在知道儿子与儿媳没有履行扶养义务一年内向法院行使撤销权。现刘妈妈与夏爸爸要求撤销赠与,系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遂判决可以撤销刘妈妈与夏爸爸对夏某与儿媳吴某拆迁安置房的赠与。

双向奔赴的爱才有意义——刘妈妈与夏爸爸将拆迁安置一套较大房屋赠与儿子、儿媳,本想“厚爱无私”,然而儿子却将老人的付出看成理所应当,不仅不尽日常的赡养义务,还对生病的老人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寒了心的老人与儿子、儿媳对簿公堂,起诉撤销赠与。爱本应是相互的,才能让家其乐融融,更加温暖。单项奔赴的爱只会因一方没有心,而让另一方寒了心。父母抚育我们长大不容易,作为儿女我们更应该崇尚孝道,让年迈的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暖。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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