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微普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作者:张睿  发布时间:2021-07-16 14:23:1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于2019年6月以EMS邮寄方式向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1.征地批文及勘测定界图;2.拟征地告知书;3.《征收土地公告》。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2日后收到该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职责。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答复处理的法定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给予原告书面答复并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责任编辑:王溪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