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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总角之交姐妹情 VS 举案齐眉夫妻债
作者:胡玥  发布时间:2021-07-12 15:12:01 打印 字号: | |

《后汉书*梁鸿传》:“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那么,当丈夫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并已故去,妻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回顾

   小鞠与小眉是一起长大的好姐妹,而后小眉与小齐结发为夫妻,两姐妹成为屯邻关系。小齐于2011年3月1日来小鞠家借款1万元,并约定于2012年1月还款。此笔借款小齐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拿款同时小鞠向被告小眉打电话告知。而后,小齐于2019年11月份去世,小鞠要求小眉偿还拖欠多年的借款,小眉以该欠条不是她签字为由拒绝还款,故小鞠向我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法明理

  庭审中小鞠出示了小齐签字的借条,证实小齐欠款的事实。此笔借款从数额上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支出,故此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眉与小齐本应共同偿还。现小齐已经去世,小齐与小眉系夫妻关系,原告小鞠要求小眉偿还此笔欠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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