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癞蛤蟆想吃天鹅肉”是从古到今广为流传的一句俗语,吃天鹅肉自然是构成犯罪,不曾想,竟然有人打起了癞蛤蟆的主意。
近日,江苏盐城村民祁某夫妇在河中电鱼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民警现场查获53只癞蛤蟆,经鉴定均为中华蟾蜍,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目前,癞蛤蟆已经放归大自然,祁某夫妇已经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样的事例并不在少数,2012年,浙江嘉兴就有3人因用竹竿捕获203只“三有”动物黑斑蛙和金线蛙被判3至4个月刑拘;2013年,河南新密一名男子猎捕曾经的“四害”、如今的“三有”动物麻雀达300余只,被判非法狩猎罪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一、什么是“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分为哺乳纲、鸟纲、两栖纲、爬行纲和昆虫纲五大类型。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麻雀、壁虎、野兔、野鸡、青蛙、各种蛇类、某些昆虫,如金龟子、中华蜜蜂、某些天牛等,总数有1600余种。所以,三有动物其实距离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遥远。
二、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规定了【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要知道,猎捕20只三有动物就可以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可能面临三年的牢狱之灾。
今年1月,于某某等三人在吉林省红石林区禁猎区持枪打猎,捕捉野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有人说,那我不狩猎,我只是买田鸡、蛤蟆来吃呢?为了处罚这种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也就是说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健康饮食,远离野味
夏至已过,正是踏青旅游的好时节。我们在外出游玩,品尝美食的时候,千万不要为了口腹之欲,去捕捉、购买山珍野味,让青蛙蟾蜍回到田间地头,回到溪水池塘。野生动物,大多数生存环境不清、来源不明,其中暗藏很多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如果在猎捕、运输、饲养、加工和食用过程中扩散、传播,容易导致发生传染病等疫情。滥食野生动物会给人类健康带来威胁和伤害,并且很有可能遭到法律的制裁。
各位读者朋友们要自觉摒弃不良饮食观念,坚决抵制“吃野味”等消费陋习。选择正规经营市场消费,选购来源清楚、严格检疫的生鲜家禽牲畜产品,养成文明、安全的饮食消费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