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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十一】天鹅肉吃不到,癞蛤蟆也一样吃不得
作者:刘起君  发布时间:2021-06-15 16:19:04 打印 字号: | |

“癞蛤蟆想吃天鹅肉”是从古到今广为流传的一句俗语,吃天鹅肉自然是构成犯罪,不曾想,竟然有人打起了癞蛤蟆的主意。

近日,江苏盐城村民祁某夫妇在河中电鱼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民警现场查获53只癞蛤蟆经鉴定均为中华蟾蜍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目前,癞蛤蟆已经放归大自然,祁某夫妇已经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样的事例并不在少数,2012年,浙江嘉兴就有3人因用竹竿捕获203只“三有”动物黑斑蛙和金线蛙被判3至4个月刑拘;2013年,河南新密一名男子猎捕曾经的“四害”、如今的“三有”动物麻雀达300余只,被判非法狩猎罪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一、什么是“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分为哺乳纲、鸟纲、两栖纲爬行纲昆虫纲五大类型。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麻雀、壁虎、野兔、野鸡、青蛙、各种蛇类、某些昆虫,如金龟子、中华蜜蜂、某些天牛等,总数有1600余种。所以,三有动物其实距离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遥远。

二、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规定了【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要知道,猎捕20只三有动物就可以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可能面临三年的牢狱之灾。

今年1月,于某某等三人在吉林省红石林区禁猎区持枪打猎,捕捉野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

有人说,那我不狩猎,我只是买田鸡、蛤蟆来吃呢?为了处罚这种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也就是说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健康饮食,远离野味

夏至已过,正是踏青旅游的好时节。我们在外出游玩,品尝美食的时候,千万不要为了口腹之欲,去捕捉、购买山珍野味,让青蛙蟾蜍回到田间地头,回到溪水池塘。野生动物,大多数生存环境不清、来源不明,其中暗藏很多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如果在猎捕、运输、饲养、加工和食用过程中扩散、传播,容易导致发生传染病等疫情。滥食野生动物会给人类健康带来威胁和伤害,并且很有可能遭到法律的制裁

各位读者朋友们要自觉摒弃不良饮食观念,坚决抵制“吃野味”等消费陋习。选择正规经营市场消费,选购来源清楚、严格检疫的生鲜家禽牲畜产品,养成文明、安全的饮食消费习惯。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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