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妥善解决了父母之间因子女抚养费引发的矛盾,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后二人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乐乐由男方李某抚养,女方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乐乐满18周岁止。李某称离婚后张某仅支付抚养费8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抚养费8200元,故诉至九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支付2020年12月31日前抚养费8200元。
办案法官王卓在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得知被告张某在外打工,生活困难,现已无力支付每月抚养费1000元,且张某称其与李某曾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抚养费降低到每月800元。
王卓法官在庭前积极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组织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查明被告张某已于2020年12月31前支付抚养费2400元,但离婚后孩子曾由张某抚养4个月,故其认为这4个月期间的抚养费不应由其给付。王卓法官努力缓和双方当事人关系,耐心与原、被告沟通,并进一步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双方能够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放下过往矛盾,共同维护好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可因几千元的抚养费让孩子再次受到伤害。
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给付2020年12月31日前的抚养费2600元。在王卓法官的进一步沟通下,被告张某当庭给付该笔抚养费,本起抚养费纠纷圆满和解,调解结果兼顾法理、情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