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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纯洁棉花不容抹黑,爱豆解约法典护航
作者:林旷  发布时间:2021-04-07 17:27:01 打印 字号: | |

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曝光了H&M集团对我国新疆的声明,声明称我国新疆地区存在强迫劳动和歧视少数民族的行为。此文一出,瞬间引爆社交舆论平台。面对国家大义,娱乐圈代言艺人们解约声明接踵而至,形成了热搜霸屏。爱豆们解约固然帅气,我们也不禁担忧:艺人解约后是否需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下面让我们给你娓娓道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代言行为就是明星通过为品牌公司提供劳务,从而获取报酬的行为。这在法律上属于合同法律关系,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代言合同有别于一般劳务合同,通常是代言人允许品牌方在一定期限内适用该代言人的肖像作为商业宣传用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避免一方的特定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约束合同双方的不当言行,避免因一方的不良公众形象影响公司的品牌形象,会专门约定道德条款。合同各方的行为都会受到道德条款的约束,任何一方违反此条款,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面对品牌公司的抹黑行为,艺人们当然可以以约定解除权解除代言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在代言合同中没有对道德条款进行专门约定,我国民法典依然鼓励支持明星解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H&M集团等相关公司恶意抹黑,肆意造谣抵制新疆棉花的言行,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明星继续为这样的公司从事代言宣传,也将进一步伤害国人的情感,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当然也会被认定违反公序良俗制度。艺人们在不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下,亦可引用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艺人们对导致合同无效本身并无过错,解约行为自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艺人第一时间作出解约行为是爱国情怀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爱国情怀保驾护航,自然责无旁贷。我们支持新疆棉!在家乡的冬季里,那是棉衣、棉鞋、棉被……是父母的爱,是家庭的温暖,更是祖国的深切情怀,不容抹黑和诋毁。

 

 
责任编辑: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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