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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以家人之名——生而不养的父母、需要赡养嘛?
作者:胡玥  发布时间:2021-03-18 09:13:25 打印 字号: | |

贺某从小被寄养在李叔家长大,

李叔待他如子、疼他照顾他。

贺某的亲生父亲在其18岁之前

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

待贺某成年长大后,

想要认回他,

两年后再次抛弃,

待贺某生父年老时,

是否有权要求贺某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贺某生父赵某有权要求贺某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当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因此而对抗赡养义务。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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