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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学一“典”】普法宣传之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作者:王诗环  发布时间:2020-12-25 16:15:54 打印 字号: | |

小李与小张是自由恋爱,在交往过程中,小李和他的家人极力隐瞒其有精神病分裂症史。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小李的病情再次发作,且较之前还要严重很多。那么,小张是不是可以以此为由离婚呢?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在生活中,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自然人,是否可以结婚呢,民法典较之前的婚姻法,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负有向对方如实告知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缔结婚姻,如不告知或者虚假告知,则对方享有婚姻的撤销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实施后,若相关司法解释出台“重大疾病”包括精神病分裂症的情况下,小李患有精神病分裂症,若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能够基本预见结婚后的行为后果,依然不离不弃,法律尊重另一方的选择。若婚后发现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如上述案例的小张,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五十四条的规定,无过错的小张还可以向小李要求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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