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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学一“典”】普法宣传之通行障碍致人损害,谁来赔偿
作者:王诗环  发布时间:2020-12-22 14:29:43 打印 字号: | |

   

   小李刚满十八周岁,打算考个驾照,这两天练车,蛮勤奋的,就问教练:教练,教练,你看我开的咋样,不会成为马路杀手了吧。教练斜了他一眼,说:不会,就你还马路杀手,比蜗牛快一点,放在公路上,顶多算是个马路障碍。

           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公共道路被个人占用的现象,如晾晒粮食、倾倒垃圾、摆放私人物品等,不但妨碍公共道路行,还影响了城市、乡村美观,甚至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如行人因障碍物摔倒、车辆因障碍物损坏等,那么若行障碍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品致害的侵权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既可以是堆放、倾倒、遗撒固体物,如晾晒粮食、非法设置路障、倾倒垃圾等;也可以是倾倒液体、排放气体,例如,运油车将石油泄漏到公共道路上、非法向道路上排水、热力井向道路散发出大量蒸汽等。

所以,不要因为一己私利而得不偿失呀!                                

 
责任编辑: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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