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一刻
医生问病人是怎么骨折的,病人说,我觉得鞋里有沙子,就扶着电线杆抖鞋,不一会儿,有个热心人经过那里以为我触电了,便抄起木棍给了我两棍子!
乐学一“典”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今人言及“见义勇为”多认为其源自《论语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
随着“扶老人反被讹”等案件带来的负面效应,“扶不起”“不敢帮”成了社会痛点,不少人对见义勇为畏首畏尾。
究其原因,见义勇为的英雄有时会被诬陷,最后还要为自己讨清白。歹徒实行抢劫、小偷实行偷盗往往是三五成群,一不小心,制止抢劫反被劫匪赖为劫匪;捉贼不成反被盗贼赖为贼,抢来或偷来的赃款赃物进了英雄的口袋,反被劫匪或盗贼痛打一顿,这时,围观者也来了兴趣,群起而攻之,我们的英雄可能会受重伤,落下残疾,甚至丢下性命,我们的英雄有理说不清,无奈走上茫茫的讨清白之路。因此,民法典设立“好人条款”,以此护航见义勇为,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为了构筑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很多地方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以弥补见义勇为者的损害。人和人之间本就相互依存,如何建设而不是破坏这种关系,这是民法典立法的价值导向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弘扬相互救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备紧急性、利他性、自愿性的条件下,见义勇为者所造成的受助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是紧急性、利他性、自愿性?
1. 紧急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乃出于紧急情形,客观上具一定的危险性。紧急性应该是“见义勇为”区别于“乐于助人”的核心点,只有出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出于危险的状态下,且情形是紧急的,迫切地需要救助的时候,才会有紧急救助的可能性。
2. 利他性(救助性):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系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救助人主观上的利他性阻却了侵权行为的成立。
如果救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实施救助行为,则不应构成见义勇为;而如果救助人既为他人利益又为自己利益实施救助行为,则亦非构成见义勇为。该情形当属于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可兼为自己利益而为的管理,应依无因管理规范进行调整。
3. 自愿性:也就是说,救助人在并不是先前就有救助义务的,而是出于自愿试试的行为,倘若救助人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则不构成见义勇为,如警察、船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