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基本案情】
朱某向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据一枚,该借据载明:“今甲向乙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欠款人:朱某 ”。借款三日后,乙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甲交付借款350,00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朱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人民币350,000.00元
【裁判理由】
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40万元,而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只有35万元,之间的差额存在俗称的“砍头息”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直接扣除约定利息的,借款数额应当按实际交付的数额35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