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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砍头息”,按欠条主张本金是否合理?
作者:胡玥  发布时间:2020-12-10 11:08:11 打印 字号: |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基本案情】

  朱某向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据一枚,该借据载明:“今甲向乙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欠款人:朱某 ”。借款三日后,乙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甲交付借款350,00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朱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人民币350,000.00元

【裁判理由】

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40万元,而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只有35万元,之间的差额存在俗称的“砍头息”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直接扣除约定利息的,借款数额应当按实际交付的数额35万元计算。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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