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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学一“典”】普法宣传之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作者:胡玥  发布时间:2020-11-25 09:49:56 打印 字号: | |


《民法典》新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那我们来看看小区中哪些区域属于共有部分吧!

除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三种情况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业主所有。实践中,还包括小区的排水系统、配电房、天然气管道、小区出入口、路灯、沟渠、围墙、电梯、水箱等,都认定为业主所有。

目前,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这些内容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民法典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这将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但实践中这些共有部分都是物业公司在管理。大多数小区外墙广告、电梯广告都是由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直接签订协议,事先并没有征询过业主意见,业主很难获得得到这部分利益。

 

 

 

 


 
责任编辑: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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