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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股权评估请配合
作者:韩标  发布时间:2020-11-20 16:06:04 打印 字号: | |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有关企业拒不提供法院责令其提供的会计报表等资料,执行法院强制提取未能取得,可否对有关企业及责任人采取民事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为评估确定被执行人股权的价值,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此时有关企业属于负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如有关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或者隐藏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执行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执行规定》第100条第(4)项之规定,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还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 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人、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 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执行规定》第100条第(4)项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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