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与减刑作为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区别主要在于:
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减刑适用于任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适用的时间不同。刑法规定假释只能在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决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用;而刑法对减刑适用的时间则没有明确的限定。
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减刑数次。
有无考验期。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出现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法律后果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完成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