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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学一“典”】普法宣传之“劝你到正规医院就医以免发生医疗损害纠纷”
作者:王韬蔺  发布时间:2020-11-10 15:58:54 打印 字号: | |

开心一刻 

护士:医生,不好了,您把手术刀留在病人的体内了!

病人:你怎么这么不负责任。

医生:不要着急,我把刀留在你体内是有原因的!

病人:你要是不说出个子丑寅卯来,我不会放过你的。

医生:这次手术,你失血过多,会导致贫血!贫血了就要补铁!那手术刀是不锈钢做的,是优质的铁,补血效果极佳!

病人:。。。。。。

乐学一“典”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就医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导致医患矛盾加剧。在此情形下,既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加强医护人员的保护力度,显得尤为重要。就此,《民法典》在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方面做出详尽规定,医疗机构将对在患者诊断和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情况承担责任:

第1218条: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受伤,且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19条:医务人员应在诊断和治疗活动中解释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征得其明确同意;如无法或不宜向患者解释,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解释,并征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不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20条: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推定为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诊疗规定的;

(2)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争议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3)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的。

第1223条:因药品、消毒产品或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而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供血机构或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患者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医疗机构有权在赔偿后向责任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和血液供应机构要求赔偿。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

第1220条:如因抢救危在旦夕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1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按照诊疗标准进行诊疗的;

(2)医务人员在抢救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下履行合理的诊疗义务;

(3)当时医疗水平有限,难以诊断和治疗。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1225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医嘱、检查报告、手术和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和其他病历。

病人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1226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患者同意,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泄露其病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27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标准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第1228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干扰医务人员工作和生活,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部分,是《侵权责任法》的精加工版本,更加结合实际和详尽到位。

事实上,实践中在处理一些医疗损害责任的案件时,判断因果关系的取证相当困难,

有些患者前期为了图便宜到小诊所小医院就医,由于小医院操作不规范、监管不严等问题,导致出现不应有的治疗失败,这时患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将是承受身心双重痛苦,所以还是劝大家尽量到正规大医院就诊,以免贪小便宜吃大亏,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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