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一刻
护士:医生,不好了,您把手术刀留在病人的体内了!
病人:你怎么这么不负责任。
医生:不要着急,我把刀留在你体内是有原因的!
病人:你要是不说出个子丑寅卯来,我不会放过你的。
医生:这次手术,你失血过多,会导致贫血!贫血了就要补铁!那手术刀是不锈钢做的,是优质的铁,补血效果极佳!
病人:。。。。。。
乐学一“典”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就医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导致医患矛盾加剧。在此情形下,既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加强医护人员的保护力度,显得尤为重要。就此,《民法典》在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方面做出详尽规定,医疗机构将对在患者诊断和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情况承担责任:
第1218条: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受伤,且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19条:医务人员应在诊断和治疗活动中解释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征得其明确同意;如无法或不宜向患者解释,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解释,并征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不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20条: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推定为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诊疗规定的;
(2)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争议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3)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的。
第1223条:因药品、消毒产品或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而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供血机构或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患者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医疗机构有权在赔偿后向责任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和血液供应机构要求赔偿。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
第1220条:如因抢救危在旦夕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1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按照诊疗标准进行诊疗的;
(2)医务人员在抢救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下履行合理的诊疗义务;
(3)当时医疗水平有限,难以诊断和治疗。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1225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医嘱、检查报告、手术和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和其他病历。
病人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1226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患者同意,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泄露其病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27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标准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第1228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干扰医务人员工作和生活,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部分,是《侵权责任法》的精加工版本,更加结合实际和详尽到位。
事实上,实践中在处理一些医疗损害责任的案件时,判断因果关系的取证相当困难,
有些患者前期为了图便宜到小诊所小医院就医,由于小医院操作不规范、监管不严等问题,导致出现不应有的治疗失败,这时患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将是承受身心双重痛苦,所以还是劝大家尽量到正规大医院就诊,以免贪小便宜吃大亏,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