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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在学校打架,责任对半分!
作者:马多  发布时间:2020-11-04 11:05:3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被告李某系被告X学校学生。2017年3月13日,赵某和李某在进入教学楼时,由于双方打闹加之地面湿滑导致赵某摔伤。次日,赵某被送到吉林大学口腔医院治疗,诊断为:11、21、22冠折、12釉质裂纹。2017年9月30日,原告赵某经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赵某此次牙齿损伤后续治疗费:18岁前行牙冠临时性修复约需2400元人民币,一般每2年需更换一次,每次仍约需2400元人民币;18岁后行牙冠修复约需2,400元,一般每5年重新更换一次,每次仍约需2,400元人民币。赵某此次外伤营养期限为30日。

诉讼过程中,被告X学校委托九台法院对原告的牙齿的后续治疗费用及更换周期、营养期限进行重新鉴定。经吉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评定为:(一)赵某此次牙齿损伤后续治疗费:18岁前每两年临时修补一次,约需2400元人民币/次;18岁以后每5年修复一次,约需2400元人民币/次。(二)赵某本次外伤后营养期以30日为宜。由于各被告均未对原告进行赔偿,因此原告起诉。

【裁判结果】

一、被告X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5300元、后续治疗费36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8500元的50%即24250元。

二、被告李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5300元、后续治疗费36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8500元的50%即24250元,扣除被告垫付的1138.7元为23111.3元。

【以案说法】

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身体权纠纷,是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在被告X学校内发生的一起纠纷。事发时,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均系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在一起撕疯、打闹过程中,致人受伤,有一定的认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事发生在校园内,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有管理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虽然学校也尽了一定的教育管理义务,但管理教育职责还不够完善,为此对原告的合理诉求,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此次伤害并未造成原告赵某的伤残,故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保护。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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