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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开车莫碰杯,争做平安“驶”者
作者:林冬梅  发布时间:2020-10-26 14:49: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咱们长春一名外卖小哥“火遍全网”。民警巡查中发现一车辆驾驶员有酒驾嫌疑,其以下车拿驾驶证为由,趁民警不备撒腿就跑。此时正好一名外卖小哥骑摩托车路过,他载着交警追上该驾驶员,将其制服。民警表示,“外卖小哥非常给力,也是一群可爱的人。”  

  酒驾的危害有哪些?               

    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4、疲劳驾驶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醉驾入刑的处罚标准             

(一)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五)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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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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