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万想喝酒,便向村里一个犹太人借一个金币。他们双方商量了条件:伊万明春还加倍的钱,在此期间他用斧子作抵押。
伊万刚要走,犹太人叫住他:“伊万,等一等,我想起一件事,到明春要凑足两个金币你是有困难的,你现在先付一半不是更好吗?”
这话使伊万开了窍,他归还了金币,走到路上又想了一阵子,然后自言自语的说:“怪事,金币没了,斧子没了,我还欠一个金币——那犹太人还蛮有道理的。”
《民法典》小课堂
每年我院都会收到很多民间借贷的案件,占比不小,简单的“借钱”“还钱”也会出现许多问题,那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借钱时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时应有借款合同或借据,载明币种、数额、还款方式等基本事实,约定利息的,应载明利息,在支付了借款后,贷款人应出具收款收据,全部还清借款的,借款人要及时收回借款合同或欠据。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贷款人要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以及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若借款人拒不还款,到法院起诉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时,利息不能预先扣除,借款时,贷款人实际给付借款人的金额是多少,本金就是多少。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钱时,要问清楚借款人借钱的用途,若借款用于违法用途,例如进行赌博、贩毒吸毒等违法活动而借款的,千万要说不,否则法律不保护,法院不会支持。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期限的认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提前偿还借款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后,两年之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两年的,若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会驳回诉讼请求。所以债权人要在合理期限内催收或者更新借据以此来维护合法债权。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没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八十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制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在平常的借款中,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要约定好还款期限和利息,空口无凭,将这些提前讲清,落实到书面,将来若要追讨欠款,也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有凭有证。
保证人和见证人
另外,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不清楚,担保人和见证人之间的区别,见证人多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场的,证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亲笔签名的第三人。担保人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承担不同,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而见证人仅仅有证明义务,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承担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