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微普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作者:张睿  发布时间:2020-09-23 10:43:2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卢某于4月13日向被告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3月14日19点在大使馆东门外被警察盘查并禁止卢某进入大使馆参加活动的理由和依据的信息”。4月15日,某公安局作出《登记回执》,受理卢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月22日,某公安局下属使馆区安全管控支队应某公安局调查需要作出《情况说明》,说明经查询卷宗材料及信息系统,未查找到卢某申请公开被警察盘查并禁止卢某进入大使馆参加活动的信息,故该信息不存在。4月25日,某公安局作出被诉《告知书》并向卢某送达。卢某不服,遂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公安局作出的《告知书》,并判令某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所申请信息。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卢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关于3月14日19点在大使馆东门外被警察盘查并禁止卢某进入大使馆参加活动的理由和依据”的信息。某公安局经过对卢某申请信息事项进行初步核查,确认信息指向的案件属于使馆区管控支队管辖范围,经该支队对卷宗材料及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查找到相应信息的情况下,并书面告知原告卢某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某公安局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郑钧元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