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都挺好》中享受晚年幸福生活的苏大强不仅住上了儿女给买的大房子,还请了保姆小蔡来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渐渐地,俩人日久生情,决定共度余生,苏大强为表诚意,让儿女在房子的所有权人上加上保姆小蔡的名字,却遭到了儿女们的强烈反对……
在我们审判和调解工作中,老年人生活中常会出现赡养费纠纷、继承纠纷、或是类似“老来伴”分房产等问题。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典的物权编中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上述这些问题,那么什么是居住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按照居住权的规定,苏大强可以和保姆小蔡签订一份居住权合同,小蔡在未来的20年或者终身可以在此房屋里享有居住权,在苏大强去世后,其子女仍然依法继承此房屋,但在约定居住期限内,也没有权利将小蔡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