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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原始票据遗失是否必然导致报销等权利的丧失
作者:张睿  发布时间:2020-08-14 09:48:48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9年4月4日因病入住某医院进行诊治,入院诊断为左肺上叶恶性肿瘤,经过治疗吴某于2019年5月9日出院,共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用3万余元。

2019年6月3日8时30分许,吴某妻子史某在乘坐公交车时背包被偷,其中包括现金及吴某住院及治疗相关票据原件,随后立即报案。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支队出具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吴某妻子史某2019年6月3日因吴某住院票据等物品在公交车上被偷,到该单位报案,由于当日支队公安网络维修,无法录入公安系统,故在2019年6月6日正式受案,该案件正在侦查中。2019年6月4日某医院住院处给吴某出具住院费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证明吴某在住院期间的费用明细及数额。现因吴某住院费原始票据丢失,某医疗管理中心以吴某无法出示住院费原始票据为由,拒不受理吴某的报销申请。

二、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某医疗管理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审核及按规定向原告吴某支付医疗费用。

三、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本案中,吴某的收费票据遗失后,从某医院住院处复印收费票据存根并加盖了医院公章,用以证明吴某在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及就诊明细。该复印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复制件证据的认定规则,视为与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具有同等效力。该复印件能够达到原件证明的效力,可以作为报销的合法票据。本案中由于意外因素致使吴某在向被告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无法提供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并不必然导致吴某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权利的丧失和被告履行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义务的中断。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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